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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

  四、国情地情与中关村制度建置
  各国或地区的科技园区的基本经验,中关村园区面临的现实,知识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特征,都表明了中关村园区对于法律制度建置的种种需求。那么,中关村园区所需求的法律制度建置模式应当是怎样的呢?或者说中关村应当选择怎样的法律制度模式?
  由于国情、地情不同,各国或地区的园区制度环境呈现出多种模式,而其共同特征则是都注意根据本国或本地的实际情况形成自己的风格。观察各国或地区的园区制度环境,可以发现,基本的模式有两大类别,一类是以自然生长为主并综合其他形式而形成的制度环境。美国硅谷的制度环境是这种模式的典范,它主要是依靠长时期中所自然生长起来的有关硅谷的司法判决和约定俗成的习惯,综合议会立法和政府规制,而形成、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其中议会立法和政府规制,有的是直接关于硅谷的,有的则是并非专门为硅谷制定但也同样可以适用于硅谷的。硅谷模式的形成,是同它作为英美法系的一个主要成员国的高科技园区这一特点直接相关的。在美国,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主要的法的渊源,美国的制定法在这一百年间的确有很大进展,在联邦事务方面和公法领域已少有判例法。如果人们今天说到美国法律制度,仍然还把美国简单地看成判例法国家,而看不到、不重视制定法在这个国家愈益增长的数量和愈益增大的作用,就是对美国法律制度的误解或误读。这一点美国一些学者也早已指出。 但美国也的确仍然是今天世界上最大的注重判例法的国家之一,特别是在私法领域和洲及地方事务的许多方面,判例法仍然是尤为重要的法的渊源。硅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私法问题、地方法律问题,因而在硅谷法律制度环境中,判例法以及为判例法和制定法所认可的具有法的效力的约定俗成的习惯,不能不占据突出的地位。
  另一类是以国家推展为主并综合其他形式而形成的制度环境。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园区的制度环境采取这种模式。比如德国、俄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科技园区,都采取这种模式。这种制度环境模式,主要是由议会立法和政府规制来正面建设的,议会关于园区的法律和政府关于园区的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比较系统地设置了园区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时也辅以诸如判例、政策、习惯之类的其他一些形式。这种类别的制度环境的形成、存在、运行和发展,同样是由这些国家的国情尤其是法律文化传统决定的。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属于以制定法为主要法的渊源的大陆法系,或是虽然未必属于大陆法系但却也具有制定法传统。在这些国家,制定法是法律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政策、习惯之类无论在实质上对这些国家的制度建置有怎样的价值和作用,在形式上都处于辅助制定法的地位。有所不同的只是在有的国家如德国、俄国这些欧洲国家,辅以判例、政策、约定俗成的习惯;在日本、韩国、新加坡这些亚洲国家,辅以政策和间或也有作用的判例以及约定俗成的习惯。
  中关村园区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自当也需要与中国国情、北京市情、中关村地情相适宜。中国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历来是一种综合文化、整体文化、大局文化、推展文化,作为这种文化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便是中国素来以成文法亦即制定法为主要法的渊源。尽管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是众多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历来是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政策、习惯、判例以及其他一些社会规范,虽然自古就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种种的影响,有时候、有些方面还会发生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但它们在中国制度建置方面,通常都是极少正式地走到前台显露作用。中国的科技园区如欲建置自己的法律制度环境,殊难像美国硅谷等园区那样依靠长时期所自然生长起来的有关司法判决和约定俗成的习惯,再综合议会立法和政府规制来形成、存在、运行和发展;而自然需要首先和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的规制这样的方式,例如像德国、日本、新加坡的园区那样,来自觉地形成自己的法律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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