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经济与中关村制度建置
中关村园区对于法律制度环境的需求,也是同中关村园区知识市场经济的特点或个性直接相关的,是园区知识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环境所提出的特别需求。
中关村园区的经济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但却不是一般市场经济而是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市场经济中的关键要素是高新技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的水平和发达状况,无疑是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关键。但在今天这个世界上,科学技术总是应当同市场经济相连接的,否则,其价值便难以发挥,其前景便难以乐观。中关村园区作为科技园区,它的高新技术同样需要同市场经济连接。一方面是高新技术,一方面是市场经济,这两者的联姻,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知识市场经济。所以,我素来将中关村园区的根本问题,定位为知识市场经济问题。
知识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环境的需求大略分为两类。其一是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的一般需求或基本需求。这种需求通常或主要由国家立法或中央立法来反映。在中国这种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地方立法既无必要也无权力对从予以充分反映。只是在国家立法或中央立法未曾或不能适时反映的情形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予以反映。其二是知识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的特别要求。知识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是更高层次的市场经济。它是一种先进经济,但还不是一种主流经济。在中国现时期,知识经济已可起到代表经济和社会发展先进方向的标识性作用,但在可预期的时限内,我们还难将其视为一种普遍性的主流经济。对于这种既是先进经济又还没有成为主流经济的经济,一方面需要国家立法或中央立法反映它的某些基础性的法律制度需求,另一方面,更需要由建设和发展知识经济的特殊区域如中关村园区所在地的地方立法,来反映它的法律制度需求。并且,在国家立法或中央立法未及或难以反映它的制度需求时,还特别需要由那些特殊区域的地方立法机关来先行反映它的制度需求。这就是说,在目前这一时期,中关村园区知识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首先和主要应当由北京市立法机关来反映。
中关村园区的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前述关于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运行、涉外市场经济等方面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置,都有一系列需求。这些需求是市场经济对于制度环境的一般的基本的需求,不仅是中关村的市场经济,而且是其他场合的市场经济的共通性需求。对于这些需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予以反映。就法律而言,《
民法通则》、《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担保法》、《
拍卖法》、《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房地产法》、《
招标投标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价格法》、《
产品质量法》、《
土地管理法》、《人民银行法》、《
个人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对外贸易法》、《
海商法》、《保险费》、《
劳动法》、《
国家赔偿法》等几十部法律,已在主要环节上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支撑。并且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还没有止步。这是近些年来中国立法以至整个法制的重大进展。中关村园区的市场经济活动,有很大一个比重,是可以从这些法律以及许多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找到法的支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