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
周旺生
【关键词】中关村园区 制度建置 国际经验 知识经济 中关村模式 中关村条例
【全文】
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
周 旺 生
内容提要 中关村科技园区正在成为愈发引人瞩目的区域。这个区域如欲担当领导和标识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潮流新方向的角色,殊为重要的任务,是要完成它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置。制度重于技术。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之所以如此重要,是为各国科技园区的普遍经验所证明了的,是由中关村园区所面临的现实情形所决定的,是回应中关村园区的市场经济特别是它的知识市场经济所不能迟疑的,也是吻合中国国情和中关村地情的必要举措。而规定中关村园区建设务必注重法律制度建置的这些根源,亦规定了中关村园区制度建置的模式选择、路径趋向和基本的价值准则。
中关村的根本问题是知识市场经济问题。知识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要素是经济和技术。而经济和技术都离不开制度。也因此,知识市场经济问题,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技术和制度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所合成。这里的经济主要是市场经济,这里的技术主要是高新技术,这里的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建设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并使其成为世界一流园区,关键是要注重市场经济、高新技术、法律制度这三个方面,是要注重这三个方面的科学连接。就这三者的关系而言,在中关村园区,市场经济是高新技术用以创造价值、法律制度用以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高新技术是市场经济藉以快速发展的基础和出发点,是法律制度建置的新课题所以产生的重要渊源。技术对于制度是有种种需求的,而制度则应当是技术的物化、上升和保障。就技术对于制度的种种需求而言,作为主要制度的法律制度,其状况更直接关乎技术的方方面面。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行程,尤需注重的应当是法律制度建置。
一、经验现实与中关村制度建置
中关村科技园区对于制度建置首先是法律制度建置的需求,是为国际经验和园区现实所充分验证了的。注重制度环境建设,首先是注重法律制度的建置,已是当今各国或地区的科技园区的一种普遍现象,是这些园区走向成功的殊为重要的条件,也是中关村园区的急切的现实需求。
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建成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典范化意义的特别区域,以领导和标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方向、新潮流,促动一国或一定地区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获取更大更好的效果,已是当今许多国家或地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显著经验。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这个经验也迅速得以推展。先是深圳在八十年代吹开改革序幕,继而浦东在九十年代扮演开风气之先角色,如今中关村科技园区在新世纪来临之际则担当着领导潮流的重任。无论人们怎样看待中关村,中关村正以它的科技园区建设成为愈发引人瞩目的区域,并在代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先进方向方面愈益显示出远阔明亮的前景,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但是人们不应忘记,各国或地区此类园区如若获取成功,一个殊为重要的条件,在于它们都注重遵循一条基本规律:讲究制度环境建设,首先是注重法律制度建置。那些成功的科技园区或科学城,都有与其生存、发展和运行需要相适应的良好的制度环境,尤其是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或法治环境。在那些园区,经济是市场经济,技术是高新技术。而无论市场经济还是高新技术,都总是同制度建置和运行紧密关联。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基本环节,高新技术创造、转化、保障的大多数方面,差不多都有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的形式予以调整。美国、德国那些欧美国家的园区是这样,日本、韩国、新加坡这些亚洲国家的园区是这样,中国台湾地区的新竹园区也是这样。日本、韩国、新加坡在设立科技园区之前或设立科技园区的同时,就制定了园区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台湾地区当局为了给予新竹园区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支撑,则对新竹园区从组建到运行,从市场主体的进入或设立到市场主体展开市场活动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相当细密的法的规制。中关村科技园区如欲成为新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高点,同样需要形成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需要有与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用以引导和保障园区建设和发展遵循合法健康的方向运行并与国际主潮相吻合。
各国或地区普遍注重园区法律制度建置,首先因为园区存在、运行和发展所面临的大量现实问题或事项,需要根据法律制度来解决或根据法律制度予以调整。研究中关村园区对于法律制度建置的需求,便可看到中关村园区现时期面临的一系列现实而具体的问题或事项,的确需要依法解决或亟待实行法的调整,园区的确亟需良好的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连的法治环境。中关村园区的范围、性质、发展原则和发展重点需要由法来明确规定;园区的法治原则需要由法来予以体现;政府对园区的关系主要是服务关系而不是管制关系需要由法来确立;园区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需要由法来明确并保障其得以实现;园区的市场准入,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产学研的结合,科技成果的转化,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和在校学生创业,中介服务,企业孵化器,同业协会,反卡特尔行为,反滥用经济力行为等,这样一系列有关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的事项需要由法来规制;园区的风险投资机构是否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缴纳方式,风险投资机构注册资本的到位,风险投资的回收等,需要由法来规定;对园区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制度的设置,对境内外各种有用人才的引进,以及人才的户口准入、留学人员事宜,需要用法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园区突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禁止网络侵权、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事项,需要由法来调整;园区的规划,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信息化建设,生产要素市场,信用服务体系,实验室开放,这些有关市场促进和保障的事项,需要藉助法治环境予以规制;园区主体在境外投资融资开展跨国经营和研究开发,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园区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出国或邀请境外人员的审批,境外机构在中关村用地用房,WTO与中关村建设的关系,这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项,也要有法规制;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公开,重大决策听证,简化行政审批,依法检查,禁止滥收费用,拆迁的提前告知,投诉渠道的开辟和投诉事项的受理,这类政府行为规范,还有园区的管理体制,需要法制化;自然,追究各种相关法律责任更离不开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