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也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要有比赛规则。要自由竞争、平等竞争,就要有保障自由和平等、维护公平和正义,以实现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规范。这种规则和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中关村经济作为以自由竞争、平等竞争为特性的市场经济,要求有法律制度作为比赛规则来维系市场竞争和运行的秩序。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适应园区市场经济的这一制度需求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特别是就反卡特尔、反滥用经济力、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商业竞争,作出这样一些专门规制:中关村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串通定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自己设定的商业条件强加于其他市场主体,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或设施垄断地位排斥或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和正当的商业竞争,不得未经依法约定而限制交易对方的再交易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条例的这些规定,对于在中关村形成以法定制度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将会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制度建置不仅在国内园区立法中属于首例,而且对制定旨在维护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反垄断法律,具有积极的先行作用。
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这种扩展又使世界各国经济联系趋于密切,维系这种联系的保障主要是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现代市场经济的这种特点使得国内市场也带有国际化特点,因而也要求主权国家一方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另一方面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对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来说,形成一种与开放性经济的需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是势所必然。而这种制度,则应当从中关村自己的实际出发,注重与国际接轨,逐渐走向国际。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这方面同样作出了显著的努力。条例设置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专章,集中了诸多有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基本制度。条例规定:鼓励中关村园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外投资、融资,开展跨国经营和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或地区总部,并在审批、登记、贷款、办理海关手续、人员出入境、场地使用、公用设施、设立保税工厂、仓库以及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个人在中关村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园区内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依法向外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或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来华的,可以由经授权的园区管理机构审批,因公临时出国的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可以多次出入境制度;境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机构可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关村园区兴建、租用和购买房屋或租用场地。条例草案鉴于中国即将加入WTO所必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还曾专门规定:根据中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关村园区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贸易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贸易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以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后因某种原因,最终未作此一规定。可以肯定,在中关村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开放和扩展,必然还会出现愈益密切的国际性经济联系和交往。条例所设置的这些制度,对于适应中关村园区这种国际性经济联系和交往,是必要的、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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