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对中关村园区而言,它的建设和发展,同德、日、韩、新和台湾地区的园区相比,还有着自己的特点,这就是:其一,中关村园区地处首都北京,这种地域范围决定了它的制度建置更显严肃性,决定了成文法更是它的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其二,中关村园区建设是中央或国家特别重视、特别寄予希望的,因而在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诸多方面,政府的推展作用更显突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进程在预期上比之一般园区更快一些。这就决定了中关村园区的法律制度发展也应当更快一些。而法律制度如要尽快发展,便更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种种事项作出规定。其三,在北京,在中关村园区,不存在具有法的效力的关于园区问题的判例和习惯之类,也很少有甚至完全没有不少人从西方某些学者的著述中学来并喜欢用以说明中国法律制度建置问题的所谓“地方性知识”。这些情况也表明,尽快以立法方式形成有关中关村园区的法律制度是何等重要和急迫。
中国国情、北京市情、中关村地情不仅向我们昭示,应当以立法方式尽快形成中关村园区的法律制度,而且也告诉我们,在对中关村园区实行立法规制的初始阶段,更需要我们注重综合立法,尽快地、科学地制定一部有关中关村园区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其表现形式则是制定一个《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关村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从它的前身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建立算起,延续迄今也不过14年。但在这为期不长的发展过程中,关涉行政、民商、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区、涉外、人事、执法、司法和其他众多方面的事项或问题,大量地、经常地、有时还同时地出现在我们面前。对这些事项实行有效的法的调整,为处理这些问题提供必要的制度根据,是建设和发展中关村园区所必须认真应对的。然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2001年1月1日生效)之前,过去十多年中,对园区事项发生作用的,除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之外,主要就是北京市政府的若干规章和北京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此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调整园区有关事项的法规只有一个《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与中关村有关的法规只有一个《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而且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1999年中关村科技园区正式建立后所出现的新的情况和迅速发展的新局面面前,有许多已经不合时宜了。再要依靠积累的方式,穷年累月地一个一个地零星制定有关新规章,已经明显不能应对中关村园区对于制度建置的急迫需求了。客观情势清楚地显示出,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内容比较完整的、适应中关村园区新情况的法规,亦即《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是完全必要也完全可能了。
中关村科技园区在其建设和发展关键时刻所历史地提出的这一重大制度建置任务,在多方面协同努力之下,终于完成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终于在新旧两个世纪转换的历史时刻,历史地诞生了。这个条例是中关村园区的基本法。有了这个综合性的条例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环境奠定基础,未来中关村园区的制度环境所需包括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它们所构成的法的秩序体系,便有了得以建立和展开的出发点。条例的产生和实施,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制度建置向着新的更高景况发展的重要的转折点。
2001年4月28日完稿于北京大学蓝旗营寓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