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园区的知识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显示出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园区知识经济中的许多现象、事项、行为需要有新的法律制度予以反映。这些知识经济现象、事项、行为中,有相当大的比重,不是上述调整一般市场经济的法律以及与之相连的法规、规章所曾涉及或所能涉及的,它们的大量的法律制度需求,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中很少能够得到满足。知识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新经济,对于这种新经济,即便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也需要经常注意制定或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制度。在中关村,由于并无多少法的积累,知识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的新的需求便更显突出。这就需要我们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关村的实际情况创制出适合中关村园区知识经济所需求的法律制度,形成适合中关村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具有中关村自己特色的法律制度环境,否则,园区的许多知识经济活动,就将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或是处于远远得不到法的满足的状况。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例举事实以为证明。例举之一:中关村知识经济的运作和发展,不能不注重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比较完备,然而在中国却几乎没有象样的规定,更没有专门的风险投资立法。在风险投资必然涉及到的风险投资机构合伙形式方面,现行《
合伙企业法》仅仅规定了无限合伙这一种合伙形式,而健全的风险投资机构制度是应当还包括有限合伙形式的。这就需要我们以法的形式作出制度创新,规定中关村园区的风险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例举之二:中关村园区要建成世界一流园区,中关村知识经济要在全国起典范化作用,就既需要发挥法人组织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个人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就应当允许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既可以同境内的组织也可以同境内的个人合资、合作。然而中国现行法律只有关于境外组织和个人与境内法人合资、合作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以法的形式作出制度创新,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个人在中关村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例举之三:中关村园区知识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中介服务,因而需要有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园区中介服务得以发挥作用。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几无此类规定。这也需要我们以法的形式在这方面作出具有相当程度的创新性规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中关村园区的知识经济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所显示的另一个特征,表现在园区知识经济中大量的科学技术行为需要法的规制。园区的知识经济活动是以高新技术为主要内容或核心内容的。发展高新技术对知识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关村园区是智力高度密集的知识经济区域,高新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状况,无疑直接关涉中关村的命运。但发展高新技术不仅是技术本身的范畴,也是同制度环境关联甚为紧密的范畴。建设和发展中关村,更重要的往往首先还是制度问题。有学者强调:制度重于技术,推动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技术自身的演进。 制度重于技术正在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制度的主要内容在今天便是法律制度。现在,中关村区内已有高新技术企业近万家,现已形成以电子信息、新医药和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和新材料为主的高科技产业结构。随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和规模日渐扩大,园区对于法律制度环境首先是立法调整的需求便更显突出。
关于发展高新技术对于法律制度环境的需求,我们同样可以例举事实以为证明。例举之一:中关村园区最主要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它是中国智力资源最为密集的地区。在中关村园区发展高新技术,无疑需要充分开掘这种密集的智力资源。为要开掘这种智力资源,就要有相应的制度设置,例如,在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方面,需要设置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这种比例的制度,而不适宜规定这种比例不能超过什么界限。然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恰恰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具体的比例界限。这就需要以法的形式作出新的规定。例举之二:中关村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如要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充分调动掌握技术的人才的积极性,因而应当允许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需要充分发挥中关村园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创造性,因而应当允许教师和科研人员离岗或兼职在园区创新、创业,允许学生在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园区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这些方面,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制度以为遵循。这就需要我们以立法的方式,在这些方面作出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