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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一章

  尽管私法和私权在形式上在苏联的民法中仍然存在,但是,由于苏联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政治意识形态的限制,私法和私权的概念不可能被沿用下去,而民法和民事权利这样的中性概念更适合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更易于避免意识形态上的忌讳。此外,也不可否认的是,此种民法与民事权利在其范围上也已被压缩到一个十分可怜的地步,仿佛沙漠中的一小块绿洲一般,它的功能也仅仅是附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运行,而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私法的那种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所以,苏联的民法与民事权利概念在实质上也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法与私权概念的。 
  这里,我们以财产权为例,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中的核心内容,最能说明问题。苏联民法上的公民财产权主要是关于公民为维持日常生活而需要的基本生活消费资料的权利,其中一般不包括有关生产资料的权利。所以,1954年-1955年苏联民法学界讨论民法对象问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民法调整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以所有制为依据并与价值规律和按劳分配的作用相联系的。尽管苏联民法典第一条规定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没有冠以“一定的”三个字,实际上正如苏联民法学家的理解,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中的,所以,苏联的国民生产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主要是通过经济法来调整的,而不是民法,民法的从属地位由此也可见一斑。51由于社会主义苏联对欧洲大陆上的民法传统的扭曲和改造,使苏联民法失去了民法固有的精神。 
  四、中国对苏联民法的继受以及修正
  五十年代之后,中国的法学者几乎是照搬了苏联的法学理论,52所以,他们同样也否定了私法的存在。他们也以自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解阐述了这一问题。从当时的有关法学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否定私法存在的一些主要的理论观点,如下: 
  “私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 
  因此,相应的私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私法的划分当然也就自然消失了。” 
  “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从来就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公、私法的划分抹煞了法律的阶级本质。” 
  “公、私法的划分是资本主义法律的特有现象,因此,在资本主义法制的 
  废墟上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就不应当再沿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民事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称为私权,以与公权(政治权利)相区别。私权所反映的是民事主体自身的利益、私人的利益。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公权反映的则是所谓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主义也有这两种利益的矛盾,但是已经失去对抗的性质。因此,公权和私权的划分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抗性”,保证了两者的紧密结合,因此公、私法的划分也就失去了意义。“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当时论述否定私法之存在的论文几乎都引述列宁的一段话:“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对我们来说,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是公法上的东西,而不是私法上的东西。”但是,由于翻译的错误,列宁这段话中的“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却变成了“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这一句被误译的话一直是中国法学者否定私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论据,这个错误直到1987年10月新版《列宁全集》中文译本的发行才得以纠正。 
  本章参考文献 
  Rights and Their Foundations, Edited with introductions by Jules L. Coleman,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94 
  Roscoe Pound, Fifty Years of Jurisprudence,Vol.50,Harvard Law Review.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 Clarendon Press,Oxford ,1980 
  Ross,A. On Law and Justice, Stevens & Sons,Ltd, 1958 
  Andrew Haipin, Rights and Law Analysis and Law, Hart Publishing Oxford1997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 
  [美]约亨 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 
  谢怀拭:《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载《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李贵连:《话说“权利”》, 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1998年,法律出版社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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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对于今天至少是在私法理论上听惯了主观权利之说的人,习惯于将法等同于一种确保某个主体的意志权力,难于相信这样一种思想竟会有一个开端。这种思想对我们来说是法律理论不可或缺的一种东西。但是,主观权利的思想并非一直是法学家理论的一部分。它是一点一滴建立起来的,直到理性法学那里才达到完善的阶段。”见[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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