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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1)

  流程性特性包括按照流程分岗位的信息处理功能、流程中的信息共用以及信息传递功能、上下级法院之间与业务流程对应的信息数据交换功能等。
  流程化信息处理的要求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内部信息处理的流程性,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流程性信息交换。
  (一)法院内部信息流程化处理要求
  法院内部信息流程化处理要求包括:
  ●覆盖审判业务中从信访接待、到立案分派、案件管理、案卷归档的各环节流程化信息管理;
  ●覆盖综合办公部分公文及文档信息的流程化管理;
  ●信息处理流程中必须实现信息数据的一次录入,在多个处理环节中共享;
  ●应用软件对流程中各环节的信息登记处理必须具备一定的控制功能,包括控制某一环节中必须录入的信息,控制流程的转移等;
  ●信息流程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岗位,根据岗位对信息的访问权限,实现不同岗位对不同信息的管理要求。各岗位或环节对信息访问必须与法院业务流程相一致,例如案件审理环节不能直接管理案卷归档信息。
  法院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对各环节的功能说明参见前面的“应用软件的基本功能要求”部分。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流程性信息交换要求
  与上下级法院相关的信息数据包括: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逐级上报的司法相关信息,包括司法统计信息、法院人事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上报信息。这一类的信息流转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进行。
  二是与法院审判业务相关的流转性信息,包括二审及其相关信息。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审判信息流转功能要求为:
  ●审判信息中应包括案件的承前信息与后续信息;
  ●案件移送功能,实现案件信息从下级法院到上级法院的移送;
  ●案件裁判结果及回送功能。
  三是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用于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的信息,包括下级法院的案件基本信息以及综合办公中要求的汇总信息等。
  对查询与统计分析信息,要求针对审判业务信息,在具备网络互联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该法院及其下辖法院的案件基本信息的汇总、查询与统计分析功能。
  四是通知、简报等公文类信息,通过这类信息的流转,实现部分办公无纸化。
  七、系统性能要求
  (一)计算机与网络平台要求  
  硬件设备的配置必须考虑一定时期内系统的使用要求,需要考虑的内容包括:
  网络规模与客户端数目、网络主干性能、服务器的性能、容量与可扩展性、微机的配置、系统软件的可升级能力等。
  (二)应用软件要求
  ●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实现上应具备开放性,可以通过软件的调整或升级来满足司法改革的要求,并保证系统升级时的延续性;
  ●应用软件中使用的标准信息或可以进行规范化处理的信息,应尽可能使用标准代码,并可以通过维护操作实现必要的变更功能;
  ●应用软件应满足法院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调整要求;
  ●应用软件应为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具,可以对应用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系统安全要求
  系统安全是指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保证信息存取、处理和传输等各个环节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确保信息系统主体的可控性和可审计等特征的系统辨别、控制、策略和过程。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中,必须对系统安全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系统整体安全性。
  系统安全的总体要求为: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制定的《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指导方案》;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系统安全的其他规定。
  安全设计、建设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系统基础设施,包括场地、动力、环境、设备等基础设施;
  (2)内部软硬件环境,包括网络、服务器以及软件平台等环境,为提高系统可靠性,应考虑设备的冗余和资源的备份;
  (3)网络互连,包括网络互连的接口及相关措施;
  (4)其他技术设施,即为实现安全服务的可行技术手段,包括信息存储、应用软件中应具备的技术措施、备份与恢复、反病毒措施等;
  (5)系统使用与运行管理。
  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工作,在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对系统安全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具体请根据本单位系统的具体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和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在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完善,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规范

  一、信息分类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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