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的市场经济、成熟的证券市场离不开完善的会计准则,从世界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看,会计准则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它实际上是各国的一种“准法律”,在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方面具有强制约束力。随着国际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便于外国资本进入我国,同时也便于我国企业走向世界,必然要求我国在会计上向国际靠拢。其实,我国在会计准则制订方面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我国于1990年就开始起草有关会计准则方面的草案,迄今为止已正式发布了13项具体会计准则,年内还将再发布5个新准则,可以说,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与国际会计准则(IAS)接轨方面已驶入了快车道。
与IAS相比,我国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量上的不足。国际会计具体准则已达40来项,我国只有其三分之一左右;二是信息披露广度的不足。例如我国的会计准则缺乏通货膨胀下的相关规定以及职工福利及退休金方面的财务信息。当今社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如何争取到本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并充分发挥其才干,成为企业决策者所需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因而职工福利(包含退休金费用和计划)也成为企业竞争的手段之一,这些开支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非法定的,都要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去,应该给予披露。而IAS第29号对恶性通货膨胀下的财务报告作了规定,IAS第19号和第26号对退休金费用和计划分别作了有关规定;三是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现阶段中国会计准实际上是准则和制度并存的规范模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非上市企业在相当时期内仍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另一方面,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形式。不同行业的企业执行各自行业的会计制度,会计口径不统一,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低。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随着国际金融的动荡表现得日趋增大,因此银行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银行及类似机构在会计信息的披露上会有特殊要求。IAS第30号已对该类会计主体作出规范,而我国现在只是将之放在金融企业的行业会计制度中进行规范。
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从建国以来到90年代初一直执行的会计制度的扬弃,并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目前“准则+制度”式的规范形式并不符合国际惯例,会计准则也是如此。为了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规范财务信息的披露,建立一套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会计准则的实质就是规范,通过其约束,使企业编制出的会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在国际间可比,这样,对企业编制会计报告的约束要求也就越强烈。因此,比照世界上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会计准则以取代会计制度势在必行,可以合理预见,我国的行业会计制度将逐步取消,代之以统一的会计准则。现阶段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主要原因包括国际资本流动、国际贸易、跨国公司以及区域经济合作等,我国对现有会计行为的规范形式进行改革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加入WTO后必须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资本市场发展已成为推动我国会计向国际接轨的最主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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