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和199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居民个人携带折合2000美元以上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
2、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金额查验放行:(1)携带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准予放行;(2)携带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3)携带4000美元以上,携带人凭护照、签证等有关材料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核准。外汇局对携出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4)进出境人员一般不得携带超过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严格审查其外汇来源及用途,对确有必要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居民个人携带境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出境,比照对带出外币现钞的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数额外币有价证券需报外汇局总局核准。
4、自1999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携带证”。银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签发旧版“携带证”,海关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验放旧版“携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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