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指南 (中级人民法院) 一、法院受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我院受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的、复杂的案件。具体指: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院受理下列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案件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案件 3、本辖区内其他有重大意义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申请案件。 (四)申请确认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 二、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起诉期限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期限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起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或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原告(申请人)签名盖章。 2、原告(申请人)的主体证明资料。公民个人起诉或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由立案人员核对;法人起诉或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证明。 3、原告(申请人)为香港法人的必须提供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注册律师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心转递的公证材料(由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组成)。 4、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律师致法院函及执业证复印件。 5、行政案件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6、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申请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基层法院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改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继承法院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7、不服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上述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上述行政机关提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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