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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实施后,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刑法方面的条例、决定和补充规定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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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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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以后至1997年修订刑法前,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立法机关专门针对刑法有关问题先后作了22个补充、修改刑法的条例、决定和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了体现法制的统一,对这些条例、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其中许多内容被吸收到新刑法中。因此,新刑法对于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刑法方面的条例、决定和补充规定,分别作为附件一和附件二,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第一、对于刑法附件一所列的各项刑法方面的条例、决定和补充规定,由于其内容在修改刑法时有的被纳入修改后的刑法,有的以后不再适用,因此自修改后的刑法施行之日起,刑法附件一所列的各项法律予以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刑法附件一所列法律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2.关于惩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惩治泄漏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决定。
第二、对于刑法附件二所列的有关刑法方面的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然其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已经纳入刑法,自刑法施行之日起,这些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应当适用刑法,但对于在这些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仍具有法律效力。刑法附件二所列法律如下:1.关于禁毒的决定;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犯罪的决定。在上述八项法律中,有关刑法方面的内容已经不再适用,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如“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可如前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这些规定,在新刑法实施以后,只要没有被法律明令废止,就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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