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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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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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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作了规定。公共财产包括以下形式的各种财产:
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在合资企业中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和资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以及按照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的一些社会团体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多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这部分资产主要是指服务于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养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个人、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贫困地区或者特困的个人所捐赠、赞助的款物以及专门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各种基金,虽然从财产来源上可能是个人、私营企业以及集体的财产,但因为已经属于并用于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共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一旦发生丢失、损毁,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刑法规定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公共财产来对待和保护。
关于公民私人财产,刑法第92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四种:
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公民个人的工资收入、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各种依法取得的收入,如接受继承、馈赠而获得的财产等;储蓄,是指公民将其合法的收入存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房屋,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住宅、经营性场所等房产,由公民所在单位分配的未购买的住房,不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房屋;其他生活资料,主要是指公民的各种生活用品,如家具、交通工具等。公民合法的生活资料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占有的生活资料不受法律保护,如贪污受贿得到的钱财,法律不但不予保护,反而应当没收。
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各种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如拖拉机、插秧机等机器设备,耕种的庄稼,用于耕种的牲畜,饲养的家禽、家畜,自己种植的树木以及其他用于生产的原料等。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个体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因此,个体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其合法财产属于该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私营企业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四类:(1)独资企业,是指独家投资经营的企业;(2)合伙企业,指2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若干个人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若干个人出资认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出资者或控股者个人所有。
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个人所有的股份,是指在非私营企业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以个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公民个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在到期时向持券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为公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公债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债券,国库券就是一种公债券。金融债券是指由金融机构直接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即企业发行的债券。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包括公民个人购买的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也包括通过继承、馈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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