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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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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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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是1997年经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刑法,补充了一些原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原有的一些犯罪行为,也作了不少修改,在量刑方面也有所调整。那么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是按照新修订的刑法进行处理,还是按照原刑法进行处理,这就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或者说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
对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有各种不同情况,有的行为原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新刑法规定为犯罪,有的行为原刑法规定为犯罪,新刑法取消了原来的罪名,有的行为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规定为犯罪,但处罚的轻重有所不同。处理这些情况,刑法首先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和取舍,只能依照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可能预见将来法律如何修改。因此,对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应按照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去衡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旧”原则。“从旧”原则是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引申出来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新刑法施行以后,对于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如果原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原来的法律。即只要当时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即使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也不能作为犯罪追究。如果当时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修改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且按照修改后的刑法未超过追诉时效,但是当时的刑法对该种犯罪规定的刑罚比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的轻,或者是相同的,均应适用当时的刑法。
但是,刑法的溯及力又不是简单地一律采取“从旧”原则。为了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体现国家的宽大政策,刑法在规定“从旧”原则的基础上,又采取了对犯罪人从轻处理的原则。即对于原刑法规定为犯罪,修改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或者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规定为犯罪且未超过追诉时效,但新刑法规定的刑罚比原刑法轻,在这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新刑法。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行为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而新的法律已经否认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认为其是犯罪,这时没有必要再去“翻旧帐”,用失效的法律去引起诉讼活动。对于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规定为犯罪的,但新刑法在量刑上已经修改为较轻的刑罚,这时对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是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刑法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轻”原则。
所以,对于在刑法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概括起来说,原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新刑法规定为犯罪的,适用原刑法;原刑法规定为犯罪,新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适用新刑法;新旧刑法都规定为犯罪,并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哪个法律处罚的轻,就适用哪个法律。以上所说的情况,都是指在刑法实施后对以前的行为尚未进行处理或正在进行处理的,都应按照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决定法律的适用。如果在刑法实施以前对一种行为已经依照当时的刑法作出生效判决,则其判决继续有效,不适用刑法的上述规定。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案件的审理即告结束,发生法律后果。如果因为法律的修改而改变以往的法院判决,等于推翻了过去的法律,这样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稳定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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