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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法律效力,在这个地域范围内,任何人犯罪,就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超出了这个地域范围,刑法就不适用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关于地域效力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2.国境线内的河、海、江、湖等水域(包括同外国之间界水的内部分和领海);3.前述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概括地说,我国领域就是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在这一范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无论任何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犯罪的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由于犯罪情况的不同,有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是在同一个地方,如盗窃、抢劫等,实施犯罪的地方往往也是获得财物的地方;有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产生地是在两个地方,比如在一地实施了诈骗行为,造成另一地被骗方财产上的损失。对于这后一种情况,只要其犯罪行为或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有些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综合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不予追究或不适用我国刑法。但是,这些情况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属于前面所说的法律规定除外的情况:如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外交人员的刑事豁免,是各个国家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因此是对等的。各国刑法作这样的规定,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本国的外交人员,便于其执行公务。这一规定,不是说外交人员可以不必遵守所在国的刑法,而是说外交人员触犯所在国的刑法时,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经过两国协商,可以由本国追究其责任,也不排除由犯罪地国进行追究。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香港、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为了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依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和澳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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