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寄宿型托养、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加强精神病防治工作,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市、区县(自治县)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在2015年前,市级要建成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建成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按照《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要求,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其余区县(自治县)要负责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制定完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社区(村)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设备。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
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青壮年残疾人文盲。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要以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和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为龙头,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