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根据残疾学生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开通远程教学网络,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应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对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完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提高残疾人受益面;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范管理,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区域间、城乡间平衡发展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同等条件下,在土地使用、物资保障、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全市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社会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用水执行城镇居民用水价格。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兴办微型企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保护政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市和区县(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