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编制、执法队伍人数,州级5-8人,县级4-7人;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监管专干,监管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监站。(州编办、安监局牵头,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30.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单位,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空白点。(州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31.研究制定安全诚信评价标准,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州安监局牵头,州煤管局、交通局、建设局、经贸委、公安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2.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州安监局、煤管局、交通局、建设局、经贸委、公安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3.将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信用污点”企业在贷款、融资、担保、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州发改委、经贸委、银监分局,人行巴州中心支行、保险协会分工负责)
34.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州发改委、经贸委牵头,州安监局、煤炭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公安局消防局、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35.严格督促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州建设局负责)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36.补充、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37.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1年底前完成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各重点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州编办、安监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8.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机制和补偿、激励等相关政策。(州财政局、安监局负责)
39.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预防和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掌握重特大险情信息和情况,发出预警通知,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提供保障。(州安监局牵头,州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