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6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州组织部、综治办、文明办、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63.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州安监局牵头,州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煤管局、农机局、国资委、法制办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4.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州安监局、煤管局牵头,州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5.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州国资委、工商局及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66.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州安监局牵头,州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7.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和审批、贷款和融资等。(州发改委、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银监分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68.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内的未依法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市、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由各级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安监局、监察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