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教职工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活动,保证小学生每学期的安全演练活动不少于1天,初中生不少于2天,不断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推广校方责任保险,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三、加强督查,强化问责,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落到实处
(一)明确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层层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切实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成立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辖区规范办学行为问责第一人,校长为学校规范办学行为问责第一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和教育强县、强镇验收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县(市、区)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定期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通报制度,以及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重点加大对学校节假日补课、片面执行课程计划、过度加大学生课业负担和延长学生作息时间、变相“择校”、违规举办“奥赛班”、“兴趣班”、民办学校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等情况的督查力度。要健全监督制度,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违规情况。
(三)加强问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辖区内存在违规办学行为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与教育工作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1.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问责。对出现违规下达升学指标、违规组织统一考试、擅自举办未经批准的竞赛活动、公布辖区内学校中考成绩排名排位等违规办学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经查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有关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1年内所辖区域内有3所以上学校出现严重违规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该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建议该区域同级政府追究该区域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省将通报全省并取消已获得的教育强市、强县(市、区)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