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招生报名前1个月公布招生政策、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及咨询电话。学校要在每年招生报名前1个月公布招生范围、招生规模(包括具体的地段生、跨地段生和特长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咨询电话,招生结束后15天内要公布招生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教育网站、校务公开栏等各种形式将上述招生信息向社会公布,必要时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4.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办法及招生宣传资料须提前报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备案,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内容包括招生规模、招生办法、招生范围等。民办学校招收新生必须在学年结束后进行。民办学校招收小学一年级新生不得进行笔试,初中招生必须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主要的录取依据,具体招生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实施。
(三)规范考试和评价
1.规范考试组织和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考试科目,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时间。除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学业抽测外,全年级、全校和全区性的考试每学期小学累计不超过1次,初中累计不超过2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目组织学生进行月考、周考。因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需要进行的质量监测,须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只能采取随机抽样监测的方式,每学年不超过1次,严格控制抽测范围,监测结果不得排名或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
2.控制试题难度。要逐步完善相应的考试管理规范,加强对考试命题的指导和审查,确保命题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考试内容(含单元检测)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不得将“奥赛”等超课标内容列入考试内容,不得出偏题、怪题。鼓励采用多样化考评模式,更好地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特长和潜能。
3.改进教育教学评价。各地要建立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体系和学业质量抽测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控,积极开展教学评价改革,小学学习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表述,淡化选拔与甄别功能,重视激励作用,关注学生的成长、进步状况和综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依据对地区、学校和学生进行排队。学校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和班级进行排名,不得给班级和任课教师下达升学任务,不得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教师进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传中考成绩、优秀率、升学率等,不得炒作各类考试“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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