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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具有商业性质的庆典和演出及其它非教育性、非公益性社会活动。

  3.禁止违规补课。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不得利用早、晚自习和午休等时间上课、集体辅导或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含租借场地)面向义务教育学生的各种辅导班,不得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的辅导班。

  4.严格规范教材教辅的使用。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必须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各种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和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图书。

  5.规范编班行为。学校要实行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要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班额要求,逐步消除大班额,积极开展班额40人以下的小班化教学。

  (二)规范招生管理

  1.规范和改革入学、招生办法。进一步完善学位分配工作制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情况,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片区学位,确定每所学校招生服务范围,逐步减小跨服务区招生比例。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招生实行划片招生,初中招生实行划片招生、电脑派位或小学与中学对口直升。学校不得拒绝片区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不得擅自跨片区招生。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借助民办学校组织考试为公办学校录取新生。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每年要安排20%以上的公费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

  2.规范招生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类特色教育的学校及经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和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其他公办学校招生和接收转学学生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类考试、竞赛成绩和等级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特长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学校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包括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也不得作为奖励加分或作为编班和转学的依据。2011年起,普通高中录取取消各种奖励加分政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加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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