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粤教基[2010]1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
义务教育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省义务教育管理和办学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但是,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意识仍然不够强,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得不到全面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如有些学校课程计划不落实,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时有发生等。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又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损害了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我省正向建设教育强省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义务教育正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的需要,又是贯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依法治教,促进广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平安和谐,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面规范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