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或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认定材料,户口在本村(搬迁地)的受偿人,每户回建宅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
(一)属1人户的,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确需单独安置的,每户30平方米;如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统一由补偿人另行安置;
(二)属2-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
(三)属4人户,每户80平方米;
(四)属5人以上户(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安置人口按照受偿人家庭户口薄记载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受偿人家庭成员在本集体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员);
(二)原户口在搬拆迁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安置人口计算截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止。
第三十条 受偿人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并分户生活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未结婚登记但分立户口簿的,与家庭内部其他成员视为一户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安排回建宅基地:
(一)夫妻双方分户申请的;
(二)城市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土地或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户口不在本村(搬迁地),且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
(四)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认定手续的;
(五)在本市已享受过政府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六)受偿人有其它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等)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第三十二条 补偿人负责办理受偿人回建宅基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受偿人自行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屋建设所需的建筑施工图纸等资料由补偿人负责提供。
第三十三条 搬迁过渡安置方式以受偿人自主解决为主,补偿人协助的方式进行。
(一)自主解决过渡住房的,由补偿人给予受偿人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费、人工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时间以受偿人搬离原有住房之日至政府或项目业主交付回建地后五个月止计算,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