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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卫生防护区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卫生防护区征收土地单位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第五条 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卫生防护区在征收土地之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时间、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三)进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典当等用以增加补偿费的活动;
  (四)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拟征地搬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
  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经拟征地和拆迁范围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属实,报经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对上述人员准予入户或分户的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新建、扩建、改建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的,实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搬迁指挥部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丈量、清点、登记及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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