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应在公告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权利;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登记复核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征地搬迁指挥部、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条 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拒不执行,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其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如仍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及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地类,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征收各类土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按《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公布的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