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房屋搬迁须由补偿人与受偿人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被搬迁房屋的位置座落、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当事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补偿人与受偿人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等相关单位配合。如受偿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搬迁工作或拒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搬迁补偿处置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受偿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受偿人应当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交出土地,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被搬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货币补偿,指补偿人按照《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搬迁的房屋及其它附着物进行补偿。
回建地安置,指补偿人按照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给受偿人提供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被搬迁房屋用地的供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但不申请回建宅基地的受偿人,可申请货币安置。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回建宅基地面积×回建区宅基地平均市场价格-回建宅基地成本
回建区宅基地平均市场价格评估参考的供地方式按被搬迁房屋占地的供地方式,回建宅基地成本为受偿人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回建宅基地的成本。
第二十七条 回建地的地点和面积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及铁山港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人统一委托进行回建地的规划设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并负责回建地的征地补偿、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场地平整费用。
受偿人根据回建宅基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设计图纸,自己出资建房。
第二十八条 回建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