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凡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计算均适用于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及除养殖水面以外的其它农用地:2500元/亩;
(二)养殖水面:正在养殖的鱼(虾)塘按4500元/亩补偿,养殖间歇期的鱼(虾)塘按3000元/亩,其他养殖水面参照鱼(虾)塘进行补偿。
(三)未利用地:1000元/亩。
第十七条 地上附着物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北海市辖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北政土字〔2008〕68号)、《北海市辖区各类苗圃苗木征地搬迁移栽补偿标准》(北政发〔2009〕83号)、《关于同意北海市农业种植大棚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10〕38号)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同一地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办理。
第三章 民房搬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补偿人须依照本细则对受偿人进行搬迁补偿安置,受偿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条 受偿人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和土地(房产)权属认定结果计户,搬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二十一条 被搬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无上述证件的,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调查和土地(房屋)权属认定结果为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新建、扩建、改建的部分,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