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卫生防护区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11〕51号)
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卫生防护区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卫生防护区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卫生防护区征地搬迁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顺利建成投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搬迁,指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及涉及的房屋搬迁所进行的补偿安置工作。
本细则所称补偿人,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土地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受偿人,指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含住房和相关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
第三条 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2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卫生防护区征地搬迁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成立征地搬迁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国土资源局、人社局、农业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林业局、公安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征地搬迁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