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狠抓路面管控,从严查处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载客、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着力规范路检路查工作,实现路检路查制度化、动态化、常态化。经公安交警部门多次抄告的违章车辆要记入客运企业单车考核档案、驾驶员记入“黑名单”,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时该车不得计分。
3.客运企业要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所有客运车辆必须单、证、牌齐全有效,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保养,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防滑、防冻器具,确保车辆状况良好。按规定足额保险,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4.客运站场必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源头管理规定,严格“三品”检查,对参营班车实行技术状况审查和趟次安全例检。旅游客运企业要对旅游客车实行趟次安全例检和合同运输,确保源头运输安全。安全例检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灯光、轮胎、安全锤和防滑、防冻、防火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各县运管所要在三级以上客运站和重要旅游集散地派驻人员,加强源头监管。
5.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必须强化车辆动态监控,所有旅游客车和三类以上班车必须安装GPS(GPRS)车载终端,并逐步安装带行驶记录仪的GPS车载终端。客运企业要定期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检查,凡发现人为因素致使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的,要暂停该车辆营运并进行整改,当班驾驶员停班学习不少于15天并记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客运企业GPS监控平台要执行24小时监控和2小时安全提示等管理制度,顶格处罚客运车辆在运行途中超速、超范围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多次出现违章运行、严重服务质量投诉的驾驶员要记入“黑名单”。凡记入“黑名单”的驾驶员,企业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6.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校车运送学生从事旅游和出州运行,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学校要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时间和载运人员情况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分别抄告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教育、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管要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落实校车管理、车辆安全检测和出车前安全检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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