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管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巡查。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凡未同步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2.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所有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四级或四级以下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未安装防撞护栏的道路,一律不得通行9座(含)以上客运车辆。严禁三级或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6时通行客运车辆。要加强对临崖、临水、急弯、陡坡、桥梁等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并优先计划安装防撞护栏,逐步拓展“公路安保工程”覆盖面。
3.应急、国土资源、交通运管、公安交警、气象、公路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及时收集、掌握、通报降雪、冰冻、滑坡、飞石、泥石流、路基缺口路段等影响安全运行的路况和气象信息,交通运管部门要将掌握的路况和气象信息及时通报给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要根据路况和气象状况及时调整客运车辆运行安排。出现特殊天气状况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时,客运站(场)应果断暂停班车运行,待天气状况达到行车安全要求时再恢复发班。要根据道路情况和天气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保障救援预案,完善应急转运、救援等措施。
4.公路部门要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以及道路养护施工的审批和监管,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要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安全监管
1.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制度,完善企业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一年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的客运企业,年度安全动态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不得为AAA级。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和客运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较大道路客运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客运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和客运车辆。对连续2年、3年、5年未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要给予线路配置等方面的优先和奖励。
2.客运企业、客运站场要严格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动态监管,做到客运驾驶人、所驾客运车辆、运行线路“三统一”,严禁临时调整客运驾驶人、车辆和运行线路。要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评析例会,通报驾驶人、从业人员和机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以及企业、站(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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