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落实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是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的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生产与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组织、协调、隐患排查,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的常态化检查。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做到企业生产、安全、效益紧密挂钩、协调发展。
(四)严格道路客运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和职能职责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预防责任。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3人以上客运交通事故和客运车辆重大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客运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客运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强化工作措施,严格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管
(一)加强驾驶人员安全监管
1.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严格营运驾驶员准入考核,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场)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发车前安全承诺工作。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营运驾驶员聘用制度,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安全和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制度。客运站(场)要落实驾驶员班前安全行驶告诫和发车前安全承诺制度,对报班运行的驾驶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行驶告诫,增强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意识。
2.对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客运企业要对其进行不少于20天的安全学习培训。一年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客运企业要对其进行不少于30天的安全学习培训,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其从业资格证进行重新考核,学习考核期间不得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工作。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客运驾驶员,按相关规定吊销其客运从业资格,同时吊销事故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权,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
1.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客运企业资质条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要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