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目前,我县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逐年增多,艾滋病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通过性途径传播的比例逐年上升,艾滋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切实降低我县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根据《全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和《金秀瑶族自治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4年)》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青年及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适合我县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90%以上。
4.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全程检测率达到90%以上。
三、组织管理
在县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卫生部门牵头,民政、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群策群力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
(一)牵头部门。县卫生局。
(二)联合实施部门。县民政局、妇联、人口计生委等相对应部门。
(三)部门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1)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组织成立县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家组,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2)县卫生局参照自治区卫生厅做法,负责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2.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1)开展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负责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
(2)抗病毒治疗定点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负责为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对于没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既往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和孕期未发现、临产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由实施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按照孕期、产时、产后预防方案进行抗病毒治疗和母婴阻断。无条件开展艾滋病诊治的助产机构在产后适时将产妇转介到辖区定点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评估、治疗、保健和随访。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县试剂、药品、奶粉等物资的计划、分发、保管等工作。
(4)县妇幼保健院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3.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配合,做好贫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医疗救助与关怀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处负责对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进行婚前检查的宣传动员,发放“意愿免费婚前检查申请表”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宣传资料。
4.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工作。
四、策略与措施
(一)能力建设。
1.人员培训。
对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逐级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2.实验室建设。
(1)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暂不具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条件的机构,应设立艾滋病筛查检测点,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二)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活动,向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家庭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电话和咨询室,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提供艾滋病咨询与检测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和孕前保健的男女双方、所有孕产妇提供有关艾滋病检测前咨询服务,本着“知情不拒绝”的原则提供检测服务,并进行检测后咨询。
2.孕期保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对要求终止妊娠者尽早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提供手术服务,并给避孕指导;对继续妊娠者提供咨询、孕期保健及知情选择抗病毒药物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服务。
3.抗病毒药物的应用。
抗病毒药物治疗参照有关技术方案施行。抗病毒治疗应综合考虑治疗的时机和方案的选择、病人依从性、不良反应及药物对胎婴儿的影响等各种情况。
4.提供适宜的助产服务。
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5.产后保健服务。
艾滋病感染产妇除按产后常规内容访视外,还需监督抗病毒药物的服用及观察停药后的反应、指导避孕等,继续为感染产妇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关怀和支持服务。
6.婴儿喂养指导。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免费提供奶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并进行科学喂养指导和生长发育监测,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
7.儿童的预防接种。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
8.儿童的随访保健服务。
(1)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至18月龄,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未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纳入儿童常规保健系统;确诊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应立即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治疗。
(2)在自治区、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婴儿由当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提供随访保健服务;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婴儿由该县级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随访保健服务。
9.提供转介服务。
(1)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首诊发现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他育龄妇女,除了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外,同时负责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接受艾滋病治疗的评估,并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
(2)各级助产机构将感染艾滋病的产妇于产后4-6周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抗病毒治疗评估,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所生婴儿应于产后第6周由随访机构提供预防性治疗。
10.提供支持和关怀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减少歧视,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及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标准防护原则,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五)信息管理。
以妇幼保健信息网络为平台,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配合支持下,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所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并按期报告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