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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

  (六)完善监测监控预警体系。积极构建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预警。进一步完善县(市、区)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到2015年全面建成县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全省地下水资源监测网络、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全省湿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系统,初步建立近岸海域环境和浮标实时监测系统。强化对监测和预警系统设备的检查,确保监测和预警数据准确可靠。加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和强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危险废物、核辐射安全应急保障。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防止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发生泄漏,破坏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应急办、省气象局)

  (七)强化环境科技支撑。大力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和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着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修复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强综合性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监测预警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展氮氧化物、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电磁电离辐射等控制技术研发以及大气复合污染、灰霾产生机理等基础研究,力争重点领域的若干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大力推进生态环保技术创新基地、技术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加快实施《浙江数字环保信息化规划》,加强环境信息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构筑完善环保人才培训、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相衔接的科技支撑体系,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战略,深化产学研合作。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

  (八)完善生态环保投融资机制。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导向作用,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落实国家有关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加强资源节约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国债等各类生态环保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节地节水节材项目和企业的政策扶持。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投资计划。积极推进绿色信贷,推动林权、排污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资本运作方式筹措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积极引导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污泥处理项目等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

  (九)积极培育生态文化。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化研究,积极推进生态文化载体建设。每年安排一批生态文化研究项目,形成一批生态文明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加强文化生态保护,注重挖掘浙江山水文化、海洋文化、森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以及茶文化、花文化、竹文化、石文化中丰富的生态思想,积极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的作用,使其成为弘扬生态文化的重要阵地。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遗址公园、海洋公园和植物园的建设和管理,使其成为承载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鼓励生态消费,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广大青少年儿童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广泛开展群众性生态文明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积极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 “世界湿地日”、“世界气象日”、“地球一小时”、“全国土地日”、 “植树节”和“浙江生态日”等重要节日的宣传活动。加强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切实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形成以环境质量公报、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环境信访、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等为主体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涉及重大公众环境利益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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