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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3. 广泛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深化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绿色家庭、绿色饭店等创建活动,为广大公众提供生动直观、特色鲜明、功能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场所和参与平台。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农办、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编制各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研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发布评价结果。进一步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资源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委政研室、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和十一项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

  (二)完善环境准入制度。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优化空间布局,推进结构调整,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空间管治,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加强环境总量准入管理,大力推行区域和行业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刚性,开展区域和行业规划水资源论证,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定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和总量控制符合性审查,从严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建立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境监理、验收监测和评审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项目审批过程的公众参与。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

  (三)加强环保法规标准建设。加快研究制定和修订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湿地保护等重点领域的专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体系,积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准入、用水定额和总量控制、能耗水耗等强制性标准。

  (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机制,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分类水价制度,稳步推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企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完善城市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脱硫电价考核办法,扣减脱硫设施停运期间脱硫电价款。制定燃煤电厂脱硝电价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激励清洁能源发电。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探索建立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适度稳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和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善跨界断面河流水量水质目标考核与生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饮用水源保护和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自然保护区财政专项补助政策,逐步提高源头地区保护水源的积极性和收益水平。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评奖惩机制,根据市、县(市、区)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评指数优劣状况,实施经济奖励或处罚。积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电力(热力)行业烟气脱硝补助等环境经济政策,激励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绿色节能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电监会杭州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生态环保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公众自觉守法意识。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积极创新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省级监督性执法、市级区域联动和交叉检查、县级网格化管理。积极开展部门横向联动执法和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加强检察司法工作,推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依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案件。进一步完善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媒体曝光、挂牌督办、“黑名单”、区域限批等制度以及荣誉摘牌、考评降档等制约性措施。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许可、现场执法检查、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稽查制度,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生态环保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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