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以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兼顾镍、锌、铜等重金属污染物,突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企业的污染整治,加强源头防控,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到2015年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20%。
3. 加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完善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固废污染整治,深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到2015年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理有机结合的固体废物处理体系。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加强对危险废物、新化学品的生态毒理和环境行为的生态效应评估,健全高风险人群环境与健康评估体系,加快农村医疗废物收集网络建设。到201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体系。
4. 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示范。规划实施污染场地治理工程,制定污染土壤修复规范。加强污染场地以及废弃矿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修复,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的生态修复试点示范。重点抓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热脱附、重金属污染物去除和生物治理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广。加强对污染企业原址开发利用的监管,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防止将污染严重的企业原址未经修复直接用于商住开发。切实强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加强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炼钢生产和铁矿石烧结等二噁英重点排放行业的污染治理。到2015年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试点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八)森林浙江行动。
1. 加强林业建设。优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布局,提高林分质量,推进森林扩面提质,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低效林和林相改造,发展珍贵树木和经济林。推进平原绿化,扩大平原地区林木覆盖面积,形成沿海基干林带、海岛防护林、平原农区与城镇防护林、山地丘陵防护林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到2012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40%,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到2015年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4500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45%以上,其中生态公益林优质林分面积比重达到85%以上;林木蓄积量净增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每年达到5400万吨以上;全省平原新增森林面积180万亩,平原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
2. 建设生态屏障。加强钱塘江、瓯江、太湖等主要流域源头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浙西南、浙西北丘陵山区绿色屏障。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到2015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有效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
3. 推进生态修复。积极推进以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为主要载体的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定、公告和监督管理,强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强化重要湿地的生态修复,发挥湿地综合功能。强化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做好露天开采矿山边坡整治、复绿及景观修复工作。到2015年全省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经营性矿山60%以上要建成绿色矿山。继续推进公路绿化。加快“三沿五区”坟墓治理。到2015年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下降到7%,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基本完成,新增交通干线公路绿化里程3000公里。
4.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生物多样性评价,编制实施《浙江省生物物种保护利用规划》和《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做好转基因生物、外来物种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加大水、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海洋、海岛等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5. 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加快大径材、珍贵用材林和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加快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增强森林固碳能力。建立碳汇林业市场机制,鼓励全社会造林增汇。加强碳汇林业科技研究,加快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建设。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九)蓝色屏障行动。
1.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入海排污总量,突出抓好氮、磷及重金属等入海污染物减排。强化工业、农业、生活等陆源污染整治,重点加强排海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并实现持证排污、达标排放。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做好入海口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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