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入推进清洁生产。继续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建设,积极推动形成企业、园区和区域层面的循环经济链。积极支持企业、园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逐步建立针对企业和各类产品的绿色环保认证体系,积极引导绿色创新和绿色发展。继续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加强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以提高粉煤灰、煤渣等传统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重点,拓展资源综合利用品种,引导资源综合利用向纵深发展,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木材、污泥等废弃物的利用率。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城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工作。认真贯彻《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加快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入实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一批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实施一批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加快培育一批节能环保特色产业基地,基本建立市场竞争能力强、结构及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有利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培育一批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级、省级节能环保产业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快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力争若干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到2015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年销售收入6500亿元。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
(三)绿色城镇行动。
1.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基本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完成城镇污水管网改造建设6000公里以上。加快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2年基本完成设区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到2015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加快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建设。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体系,积极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推进垃圾处置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2.强化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背街小巷环境整治,加快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及运行管理向郊区和农村延伸,实现城郊一体、统筹管理。加大城市内河环境整治,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强化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现市容市貌整洁、规范、有序。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重点防治建筑扬尘、交通和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小型燃煤锅炉烟尘污染。加强对辐射污染和放射源的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的监管,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替代。
3.大力提升城镇绿化水平。积极开展园林城镇创建,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建设、园林建设、景观保护等各项制度。大力提倡全民植绿、护绿活动,大幅度增加城镇绿色空间。不断推进城市园林化建设,扩大乔木树种、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彩叶树种栽植比例,努力打造绿色宜居城镇。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以上。
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努力建设低碳城镇。健全绿色建筑监管体系,促进绿色建筑监管规范化。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加快完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估和审查。推动从单纯发展节能建筑转向发展以节能为重点的绿色建筑。着力抓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扩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大力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继续抓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应用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的绿色、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技术中介服务队伍。
5.结合文明城市创建,营造城市人文特色。加大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文明城镇创建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整体素质。积极开发和保护好城镇人文资源,大力挖掘和弘扬城镇特色传统文化,丰富城镇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城镇文化品位,彰显城镇人文魅力,努力建设一批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