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辖市(区)为单位制订年度创建规划,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
10.加强0-3岁早期婴幼儿教育。推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建成为科学育儿指导基地,加强对0-3岁早期婴幼儿教育的研究,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积极宣传早期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开展多形式、有质量的科学育儿讲座、亲子活动。对早期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形成一支面向社区、具备指导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人员队伍。到2015年,60%以上幼儿园建成托幼一体化的示范园。
(三)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11.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制订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逐步增长。市和辖市(区)财政在教育经费安排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乡镇幼儿园扶持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给予资助,所需经费在各辖市(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各辖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和对困难家庭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12.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通过吸引企业捐资、社会资金投入及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等手段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积极引进国内外品牌学前教育机构举办优质民办幼儿园,以满足群众对不同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13.建立合理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园类别,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每年核定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民办幼儿园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为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社会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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