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所有幼儿园都达到合格园标准;到2012年,所有乡镇(街道)至少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省优质园达75%,2015年达85%左右。
创新办园机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城乡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促进其特色化、多元化发展,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可选择的学前教育服务。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编制达到省定标准,全市专任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95%,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逐步达到专业技术资格岗位设置要求。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
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
三、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区域新市镇、新社区、新园区建设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在坚持政府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规范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促进民办幼儿园特色化、多元化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2.完善辖市(区)统筹,辖市(区)镇(街道)共建的管理体制。实施“辖市(区)统筹,辖市(区)镇(街道)共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辖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规划布局、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建设、征地、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扶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
3.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统筹协调领导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编制部门要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不低于省定标准。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规划、国土和住建部门要落实城镇新建小区和农村新社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病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监、食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