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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4.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各辖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5.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多方筹集资金,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省优质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按符合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园舍标准和安全要求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6.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满足个性化、特色化的学前教育需求。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完善民办公助机制,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在学前教育资源充分满足普惠性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并规范民办幼儿园提供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7.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和新市镇建设中,按规划留足学前教育用地,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学前教育用地及幼儿园建设资金计入土地整理成本或出让成本底数。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时,配套幼儿园必须在完成项目开发总量的50%前建成,或由开发单位出资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同步建设。幼儿园建设完毕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验收。幼儿园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国土、住建、民政等部门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公建配套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竣工后由项目开发单位办理产权手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产权移交免除划转费用。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清理收回。

  8.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村合格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尚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条件的村,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不断完善辖市(区)、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中心园与分园(教学点)要实行人员、教学、经费、设施等统一管理。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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