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积极倡导社会公众尤其是体育工作者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加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建设、注册管理、业务培训、工作经费、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持。定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八)加大全民健身事业财政投入,积极改革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力度,同时不断提高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在全部体育事业经费中的比例。政府体育事业经费应当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的必要器材购置、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公益性群众体育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和重大群众体育活动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扩大城乡居民体育健身资金来源。各地要加大免费和低收费的基本服务投入,不断增加和提高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由体育部门直接举办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确定有资质的社会体育组织或体育中介机构实施,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九)鼓励、扶持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推进体育健身产业发展。大力调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进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兴建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发展服务业、体育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
(十)加大全民健身科学指导力度,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引导。依托现有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健全市、辖市区“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定期开展群众体质测定和体育锻炼达标测试,出具运动处方,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积极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和新方法。建立全民健身讲师团队伍,定期开展全民健身讲座等科学健身宣讲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传媒的作用,采用开办全民健身专栏,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不断创新全民健身宣传内容和形式,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形成崇尚和参加全民健身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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