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各级体育系统的体育场地设施要率先向公众开放。所有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公众开放。市和辖市区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统筹考虑周边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布局情况,便于向公众开放。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要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逐步扩大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范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安全保障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五)健全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农民体育俱乐部、晨(晚)练健身站(点)建设,使更多城乡居民在体育组织指导下规范进行体育锻炼,扩大有组织体育锻炼人群规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办公用房、体育设施、活动经费等方面予以积极帮助、大力扶持。加快单项体育协会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建设。大力扶持城乡晨(晚)练健身站(点)建设,使之成为城乡居民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体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
(六)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规模,形成城乡居民身边的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市和辖市区要普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俱乐部,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建设成为有办公地点、有工作人员、有工作经费、常年坚持开展工作的体育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和工作分派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指导能力。要强化培训尤其是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在岗培训,提供培训经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形成完善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系。要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不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严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高危体育项目从事指导的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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