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1.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目标责任,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街道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并登记造册,向有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单位、乡镇(街道)、村委会,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乡镇(街道)向受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3.1.4 编制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抢、撤”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将威胁30人以上人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1.5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报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基层群众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立即报告危及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危及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启动“防、抢、撤”方案,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 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同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监测预报预警
3.2.1 地质灾害监测与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监测。每年汛期前、汛后,由地灾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2.2 接警与处警
市和区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区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应急速报要求报告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灾应急指挥部领导和相关部门,同时报告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置。
3.2.3 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由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和气象行政部门共同承担。遇有突发天气(中雨以上)时,加大地质灾害预报密度。突发天气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对预报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对隐患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指导群测群防。
进一步建立完善市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修正地质灾害数据库和气象数据库,改善和更新有关数据的精度和质量,不断提高系统预测的准确程度。
3.2.4 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按《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五个级别:
1级:可能性很小;
2级:可能性较小;
3级:可能性较大;
4级:可能性大;
5级: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2.5 预报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负责预报预警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3.3 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会商后报地灾应急指挥部确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电视媒体、手机短信息或传真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除通过电视媒体、手机短信息或传真发布外,可用电话或手机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县、乡镇(街办)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地灾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1)当预报等级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预报等级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I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V级)四个响应级别。
4.2.1 特大型(Ⅰ级)、大型(II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启动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和事发地区县地灾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和区县政府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及时了解灾险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地灾应急指挥部,接受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1)区县地灾应急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区县地灾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的职责和分工,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险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