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规章制度。研究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十二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规划。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
设立市和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扩大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加强各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资金的统筹,重点用于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平台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等。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研究设立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方面。
(六)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
缴纳。
(七)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结合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健全完善本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制度。在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工作中,完善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机制,并逐步把采购空间拓展至全市。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落实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发展。
(八)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小企业贷款的“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等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呆账的核销处理力度。完善本市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学设定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研究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九)做好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和减负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规范执收行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在市、区县两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完善监督制度。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取消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涉及对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在出台前须征求中小企业代表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创新金融服务机制,着力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