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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首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的重要力量,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
  (一)强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科学引领。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以服务中小企业科学发展为核心任务,优化完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融资环境和空间环境。应对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首都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领域和新型业态发展,为首都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做出更大贡献。
  (二)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等文化创意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汽车、装备制造、都市型现代农业等产业振兴工程,鼓励中小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清洁生产与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投资并参与低碳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结构调整。
  努力转变中小企业发展方式,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企业高端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向专、特、精、新方向发展。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继续推进对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和落后生产工艺的搬迁调整,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
  二、深化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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