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积极推进政府及残疾人组织门户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机构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让全市残疾人享受到便捷的政务信息和网上服务。
2.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残联要加强与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数据交换与共享;加快建设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助困、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托养服务等业务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建立可靠的残疾人事业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信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完整性。
(八)公共场所服务。
1.公共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优质服务、辅助性服务并开展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特色服务。
2.完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政策,逐步扩大免费残疾人范围。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给予帮助和照顾,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3.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规范完备、方便可用的无障碍设施和设备。
4.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稳步开展残疾人考取驾驶证并驾驶机动车工作,公共停车场应为残疾人设置2%的专用停车位。
5.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旅游景点。
(九)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志愿者服务。
1.要将培养残疾人干部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培养和引进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工作,提高残疾人工作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2.切实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一办、三站、一岗、二专"(即残联办公室,残疾人康复站、残疾人服务站、志愿者助残联络站,残疾人维权岗,残联专职干部、残联专职联络员)组织、设施和功能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的作用,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经费投入,落实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补贴。
3.进一步组织志愿者广泛深入开展助残服务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多种服务。
(十)急难救助服务。
1.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救助服务机制,设立专项救助服务资金和储备物资,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救助服务的实施办法,组织救助服务工作队伍,并把救助服务工作向社区(村)延伸,确保残疾人急难问题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
2.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人需要配偶或子女长期照料的,公安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配偶或子女户口迁入本市的各项工作。
(十一)加强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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