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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规模小、资产质量差、没有区位优势,在粮食流通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可兼并重组,也可经省批准采取拍卖、破产和租赁经营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
  对位于主城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保证功能不变、规模不减,设施提升的前提下,可实行退城进郊。
  (二)总体格局
  构建以规划建设的10个左右年粮食发运能力100万吨以上大型控制性综合粮食产业园区为龙头、以30个年发运能力50万吨以上的大型粮食集散中心为支撑、以60个收储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主产区中心粮库为骨干、以一批收纳库为基础的新型粮食购销和仓储物流网络体系。
  五、布局调整的推进措施
  (一)摸清底数。市(地)和县(市)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设施、经营、人员、负债等状况进行全面清查。
  (二)制定方案。各县(市)要在4月末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经市(地)粮食局审核汇总后,在5月末前报省粮食局审批。
  (三)加强领导。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和步骤,抓工作协调和推进工作。

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消化处理经营性财务挂账的指导意见

  为消化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为动力,以调整企业布局创新组织结构为契机,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战略重组为主要手段,学习汲取外省经验,充分运用各种政策,强化领导,统筹安排,因企制宜,多措并举,依法有效,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争取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消化处理经营性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优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主要措施
  (一)创新方式剥离债务处理挂账。一是经当地政府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在粮食行政部门领导下,设立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或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性质为国有独资,独立核算,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全面负责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集中管理经营性财务挂账。原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各类资产,在财产清查、资产评估清理登记后全部划转移交到公司,同时按照“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原则,由公司作为承债主体,落实银行等债务,除政策性财务挂账仍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外,经营性财务挂账全部挂在公司。公司通过以优良资产(实物资产或净资产)出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或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对于破产和出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获取国有资产收益,统筹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粮食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二是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保留一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承债主体,落实银行等债务,集中管理经营性财务挂账。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改善保留骨干购销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竞争能力。
  (二)提高效益处理挂账。以增加效益为宗旨,拓宽粮食经营渠道,科学决策,规避经营风险,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水平,确保持续有效经营,不断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以增加的净利润消化处理经营性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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