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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防止再发生经营性挂账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营监管、选人用人、经营责任、目标考核、激励约束、检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提高执行力,确保不发生新的经营性财务挂账。

全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这一大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认真履行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职责,加强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二、主要目标
  建立与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机构更加健全、队伍更加精干、经费设备进一步落实的执法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制度更加完善、机制创新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职责更加明确、分工负责、手段更加科学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实现政策性粮食检查、粮油库存检查、社会粮食流通检查常态化、制度化。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执法工作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成立执法大队。到2011年底,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市场监管机构或落实具体负责科(室),同时指导所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进执法机构落实。
  2、保障执法经费和设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争取财政支持,把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配齐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培训通用法律知识为基础、专业法律知识为重点,做到学用结合,注重实效;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培训,进行现场执法演练,增强执法人员的实战经验;加强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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