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9.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稽察,建立健全审计、稽察、监察沟通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和处罚力度,对发生严重违规问题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要逐步引人群众监督员制度。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四)关于保证扩大内需项目配套资金落实问题。
20.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扩大内需项目地方配套投资落实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担配套投资比例,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投资计划时,须同时明确市、县(市)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应由市(地)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县(市)。认真落实中央提高的投资补助标准,减轻公益、民生项目的基层配套负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1.对于需要地方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一般在申报环节应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意向。加强审查,对配套承诺明显超出地方财政能力的项目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2.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可用财力保障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活动,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3.制定刚性约束措施,督促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将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4.把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后续中央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相应减少或暂缓安排该地区后续中央投资,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问题。
25.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报批手续,加强概算调整管理,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禁止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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