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
32.严格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检察院。
(六)关于加快形成投资建设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问题。
33.健全投资建设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根据国家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投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资金决策和审批程序等,规范投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34.根据国家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规范我省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35.根据国家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明确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
36.根据国家制定的试生产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制定我省的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
37.根据国家出台的推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我省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8.根据国家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土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9.根据国家出台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0.抓紧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
41.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 [2010]28号)要求,认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规章,切实解决部门规章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问题。